对甲苯胺质量标准
1 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对甲苯胺的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、标志、包装、运输和贮存。
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颜料中间体对甲苯胺的生产、检验和销售。该产品主要用作染料中间体及医药乙胺嘧啶的中间体。
分子式:C7H9N
结构式:
相对分子质量:107.15(按 1987 年国际相对原子质量)
2 规范性引用文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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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B/T 601 化学试剂 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
GB/T 603 化学试剂 试验方法中所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
GB/T 6678-2003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
GB/T 8170-2008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
GB/T 6283-2008 化工产品中水分含量的测定 卡尔·费休法(通用方法)
GB/T 9722 化学试剂 气相色谱法通则
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
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[2005]第 75 号令《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》
3 要求
3.1 对甲苯胺技术指标应符合表 1 要求。
表1 技术指标
项目 指标值
外观 白色或浅黄色固体
纯度(%) ≥99.0
水份(%) ≤0.1
3.2 净含量允许短缺量
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[2005]第75号令《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》的规定。
4 试验方法
4.1 外观
自然光下目视。
4.2 纯度的测定
按GB/T 9722的规定进行。
计算按(1)进行:
X=(1-C)×Xi ---------------------(1)
X——样品中对甲苯胺组份的纯度,%;
C——样品中水份含量,%;
Xi——在色谱图中i组份的含量,%。
4.3 水份的测定
按 GB/T 6283-2008 中第 8 章的规定进行。
4.4 净含量允许短缺量的测定
按JJF 1070的规定进行。
5 检验规则
5.1 检验分类
5.1.1 出厂检验
5.1.1.1 每批产品由公司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检验合格后,附合格证方能出厂销售。
5.1.1.2 出厂检验项目:外观、纯度、水份。
5.1.2 型式检验
5.1.2.1 检验项目为第 3 章的全项目。
5.1.2.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进行型式检验:
a) 新产品定型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;
b) 正式生产后,如原料、工艺设备有较大改变,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;
c) 常年连续生产时,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;
d) 季节性或断续性生产的,应在停产后恢复生产时进行一次型式检验;
e)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。
5.2 组批和抽样
以每包装一次产品为一批,样品数、样品量按GB/T 6678-2003中7.6的规定进行。抽样和样品制备按GB/T 6680的规定进行。
5.3 判定规则
检验结果的判定按 GB/T 8170-2008 中 4.3.3 的修约值比较法。检验结果如不符合标准要求时,应两倍量重新自包装中取样进行检验,复验结果如仍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,则整批产品不能验收。
6 标志、包装、运输和贮存
6.1 标志
包装外应注明:生产单位名称、产品名称、商标、生产日期、批号、净重、产品标准号
6.2 包装
6.2.1 用铁桶或车罐装,桶或罐口应予加垫密封,防止产品渗出或水渗入。
6.2.2 每批包装好的成品都应附有质量检验证明书,内容包括:产品名称、批号、产品数量、生产日期、出厂检验日期、检验者、审核者、本标准代号、标准要求、符合本标准及质检盖章。
6.2.3 每个包装容器上应按 GB 190-2009 中的规定标注“毒性物质”标签。
6.3 运输和贮存
6.3.1 本产品在运输前应先检查包装容器是否完整、密封,运输过程中要确保容器不泄漏、不倒塌、不坠落、不损坏。严禁与酸类、氧化剂、食品及食品添加剂混运。运输途中应防曝晒、雨淋,防高温。
6.3.2 产品自生产日期起,贮存期为 6 个月。